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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审计师考试考试高分突破辅导(2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0

《 票据法 》 
要求本票上清楚、明确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不须承兑。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8 .熟悉票据的作用和种类 
9 .熟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0 .熟悉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1 .了解广义及狭义票据的涵义及票据的特征 
12 .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涵义与特征 
13 .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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