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营造和谐环境的重要前提就是社会公平,公平也是现代政府关注的主要内容之一。新形势下,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地方审计机关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审计的公平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如何理解审计范畴内“公平性”的涵义 公平性概念在审计领域并不是新生事物,如:“公正、公平、公开”一直是审计工作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又如:20世纪80年代较为流行的“5E审计”概念,即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之上增加了环保性(Environment)和公平性(Equity)。根据审计工作实践和掌握的现有成熟理论,我们认为,审计部门对公平性的理解和关注应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主体活动本身的公平性,即审计执行程序的公平与否;二是审计对象的公平性,即被审计单位在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平性原则。对照上述两点不难看出,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公平性的把握还存在一些疏漏,这都需要我们正确地面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地加以改善。
二、地方审计部门在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执行过程中尚有显失公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是在审计对象的选择上。实际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对待审计监督有两种反差很大的态度。一种是由于单位内部发生了重大调整事项,而审计部门又多年没有实施审计,所以积极主动地要求审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另一种是抱怨审计检查过于频繁,连年的定期驻点审计有时会影响到本单位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由此可见,地方审计部门在审计对象的选择上自主性很大,缺少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造成有的单位每年都要接受审计,而有的单位可能几年都轮审不到一次。
二是在审计问题的披露上。对于大型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往往是上下联动,组成多个审计组,对不同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审计,最后由审计组长形成综合审计报告对外报送。类似这样的情况,审计部门对于审计案例的采用也涉及到公平性的问题。如,由于受到审计报告篇幅的限制,有的单位存在的问题比较典型,所以就被披露出来;而有的单位可能存在相同的问题,但是因为违纪金额相对较小,所以就未被点名。又如,有的审计组发现很多问题,均被审计报告采用;而由于受业务水平、审计时间、审计环境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的审计组可能没有查出问题,所以审计报告也未提及,但是并不能说明这些被审计单位就完全没有问题。
三是在审计处理的执行上。一方面,按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享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同类问题,可能由于外部因素的干预,造成审计机关最后处理结果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对于审计决定的执行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在面对同样的审计处理、处罚时,可能由于主观认识和整改措施的不同,使得审计结果和效果不尽相同。
2、公平性审计工作开展滞后。
根据有关文献的定义,公平性审计是指审查被审计主体在履行其受托责任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公平性原则,包括公共部门的公平性审计和公司的公平性审计。政府审计主要关注的是公共部门的公平性,重点审查公共部门在公共产品的提供、税收及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是否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据不完全了解,很多地方审计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还是十分滞后的,对于公平性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均未有效地组织实施。
三、意见和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审计执法监督必须公平,公平的审计执法监督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地方审计部门要更好地把握审计的公平性,首先要树立公平意识,从政治的、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实践公平。其次要继续强化依法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如实披露,严格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审计程序的每个环节,用制度保障审计执行的公平性。另外,审计部门还要克服畏难情绪,倡导改革创新,认真研究和探索公平性审计的内容、方法以及评价指标,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科学地推动公平性审计逐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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