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指出,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我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和审计工作的需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研究处理好审计决定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适时修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会同监察部等部门研究制定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行为处分规定,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审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争2008年内完成;适应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产权关系多元化的发展,积极研究对策,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