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 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章所指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本章涉及的资产减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有两个准则规范:
1、减值准则:子公司、联营、合营公司
2、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中规范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但两个都是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转回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二、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的测试(不是到期末对所有的资产都必须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则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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