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有一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则: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第一,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末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末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如果被投资单位在年度中间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投资后至本年度末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用投资后至本次发放股利止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按投资的帐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成本法时,按投资的帐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成本,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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