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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六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注意:1、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出资期限
注意: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外资企业法:注册资本(2007年新增)
注意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4、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注意: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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