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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十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意:(2008年新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照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注意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3、行纪合同: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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