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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十三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1、记载事项
注意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注意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承兑
注意: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注意: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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