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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对抗”,全书“之日”总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第七章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注意单选题)。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上述比率为发行后的比率)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P181):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重大事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内幕人员的界定: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2006年重大调整,P225)
根据最新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举例:甲为上市公司,经审计在05年12月31日净资产是10亿元。上市公司在06年1月1日之前,提供对外担保为5亿元,那么以后再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十章外汇】
▲2006年教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规定,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1)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
(2)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
(4)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授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可按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5)对于有实际经营需要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经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先审后支”的外汇支出(P287):①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②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扣和5%的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汇回利润保证金:①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的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②境内投资者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应当按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者等值的人民币缴存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P295)。
▲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P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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