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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考试:叶青的税法的讲座笔记(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第三章 消费税法
• 本章作为流转税的重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一般以客观题型出现,计算题、综合题中也常涉及,但往往与其他相关税种结合出题。历年出题题量一般在3-4题,单独出题以及包括在其他税种中出题分值在7分左右。
• 95年7分,96年6分,97年6分,98年7分,99年5.5分,2000年6分,2001年7分,2002年6分左右。
• 学习本章要明确消费税只是对部分货物(共11种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征收,(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 ①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 ②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 ①一般情况下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除外)。
• ②一般情况下,应税消费品在交纳消费税的同时,仍然要交增值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除外)
•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纳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 一、税目
• 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反映了征收的具体范围。注意税目适用范围的解释。P.69
•     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1个。具体指:如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 二、税率
• 消费税税率采用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采用定额税率外(注意: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方法由从价定率征收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税率适用发生了变化,啤酒单位税额也进行了调整,见P.71税率表,并注意表后说明),其他采用比率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 (一)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例: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2002年4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 (1)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 (2)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 (3)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400元。另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 若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0×30+23400÷(1+17%)+3500×60+11700÷(1+17%)+46800÷(1+17%)]×17%-0=(120000+20000+210000+10000+40000)×17%-0=68000(元);    
• 应纳消费税=[4000×30+23400÷(1+17%)]×15%+30×2000×0.5+60×250=21000+30000+15000=66000(元)。 
•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新增内容)
• 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17%)或征收率(6%或5%)]
•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 对采用定额税率征税的货物,必须核定其销售数量,来作为计税依据。具体的核定方法如下: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 注:在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在计税时需要以其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了多少吨或多少升来确定销售数量,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时以“斤”来确定销售数量,烟以每标准箱(50000支折合250条,每标准条200支)作为计税依据;其他应税消费品则都是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P74
•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办法
• 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 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 (二)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例见P75
• 例:某化妆品生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份共发出成套化妆品四批:
• 4月2日,销售100套,不含税售价300元/套;
• 4月15日,销售80套,不含税售价320元/套;
• 4月20日,向拥有30%股份的某商城销售200套,不含税售价150元/套(售价明显偏低);
• 4月25日,用成套化妆品500套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本期无进项税额,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
•  加权平均售价=(100×300+80×320)÷(100+80)=308.89(元);    
•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300+80×320+200×308.89+500×308.89)×17%-0=(30000+25600+61778+154445)×17%-0=271823×17%-0=46209.91(元);    应纳消费税=(100×300+80×320+200×308.89+500×320)×30%=(30000+25600+61778+160000)×30%=277378×30%=83213.4(元)。 
五、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  11个税目中有7个税目:烟丝、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涉及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问题,见P75。外购酒和酒精的已纳税款不再允许扣除。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 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向工业企业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例如:某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当月销售额为180万元(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为180元,共计40标准箱),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70万元,当月购进烟丝3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烟丝账面余额为50万元。请计算该厂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税款(卷烟适用比例税率为45%,定额税率150元/每标准箱,烟丝适用比例税率30%,上述款项均不含增值税)解:
(1)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18045%+40×0.015=81.6(万元)
(2)当月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纳税款=(70+30-50)30%= 15(万元)
(3)当月销售卷烟实际应交纳消费税=81.6-15=66.6(万元)
六、税额减征
主要是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见P76)减征30%的消费税。
①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②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 -减征额 P76
七、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的处理
 调整计税收入,核定应纳税额方法见P76
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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