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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十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4)对于电信企业,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5)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6)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7)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8)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9)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可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0.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费用总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分公司按税法规定限额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总公司限额内补扣。
    21.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
    22.佣金:符合3个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合法、真实的凭证
    ②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企业:无限制)
    23.加油税控装置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提折旧;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一次性税前扣除
    24.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原则上一次性税前除,但数额较大,对当期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分期摊销。
25.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业的代理手续费,在本年实收保费收入8%内扣除。

2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27.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
    28.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在税前的扣除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②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③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④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八、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不得再作为资产入帐
  3、4、违法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得列支;但经营性罚款(如违约金)可以列支。
  5.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广告性的可以列支。
  8.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而负担的本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各种地方性摊派就不能列支,如:石家庄的二环费,是交给政府的,但不准列支)
  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11.会计上计提的八大准备,除坏账外都不能税前列支;
    ******商品销价准备:商业企业特有,可扣(存货跌价准备:股份企业特有,不扣)
  12.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九、亏损弥补
    1.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2.下一年度起5年要不间断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3.具体规定:
      ①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弥补(投资方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即不得用投资方利润弥补被投企业亏损)
       ②投资方亏损,实际分回的利润可先补亏,再按规定补交所得税(记得还原!!)
如果既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③境外同一国家的业务之间的亏损可以互相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亏损、不同国家的的亏损不能相互弥补。(Eg.美盈日亏不可以互补。)
      ④汇总、合并纳税的: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来补亏;∵其它成员企业已经补了;但在纳入合并范围之前的亏损,先用本企业的所得补亏后,再合并。
      ⑤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自己看看吧,理解意思就行了。
      ⑥年度亏损的确认:必须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税务机关了;
      ⑦纳税人可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的税率。
      ⑧先用应税项目补以前年度亏,仍亏损的,再用免税项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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