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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十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②改制前签订但沿未履行的合同,仅改变执行主体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③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六、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自行计算、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只有三自全部完成才算完成了纳税义务)。(未画销就算未履行纳税义务),多贴印花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     2.汇贴或汇缴办法: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单选)     3.委托代征办法:售票单位监管责任:监督①是否贴花、②是否足额、③是否注销。  七、对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1.应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
       2.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造成未缴或少缴的
   二、伪造印花税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纳税人违反规定情形的处罚:
       由税务机关责仅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章  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对转让行为征税(无论是否有收入)。而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的增值额征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比:不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全土地承包经营要的转移。(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可能要交土地增值税)
4.房屋赠与(可能要交土地增值税)
5.房屋:)(单位之间:)要交土地增值税)
6.四种特殊方式:投资入股、抵债、获奖方式取得、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
7.特殊规定: 
①公司制改造:(未发生权属的变更)免征
②企业合并: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税,其余的征税。
③企业分立:(未真正转移权属)不征税
④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不征(因为只是股东发生了变更,权属仍属于原企业);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的,征税。
⑤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对非债权人承受的,征税。⑥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
受让方(全部税种纳税人只有它特殊)。(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受方交。)
三、税率(记住):    幅度税率3%~5%。
四、计税依据(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按价格差额交税。
       ——:)价格相等,免征;
       ——:)价格不等,由多交付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特殊:不是承受者)。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注意:转让者还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内土地增值税。)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五、税收优惠(掌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 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
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上经批准的减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的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在减免之列,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符合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的10天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特殊规定:(2003年10月1日-2005年12月31日)(NEW!!)
①非公司制改制成公司的或组建新设的(国有股份超过50%),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②股权重组中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买断或职工增资扩股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③企业合并中合并后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
④企业分立中派生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税。
⑤企业出售中原企业注销,买受人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减半征收、全部安置的免征。
⑥企业关闭破产的债权人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免税,、非债权人承受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全部的免。
⑦其它: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国有资产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的土地权属转移的不征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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