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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0的时候,继续以下的计算:
(4)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额,这个概念只表示一个差额,没什么实际意义。
    2.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办法(看看就行了)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埋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十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1.2003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纺”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对生产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还应缴纳消费税。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①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3.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1)按月统一办理退免税办法
①注册开业时间超过1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且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
②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总额满500万元(含)以上,且外销比例超过50%(含)以上的,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级国税局批准,可以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退免税办法。
(2)年底一次性退税办法
不实行按月退免税办法的企业,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①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出口业务。
②其他不符合按月统一办理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新发生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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