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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重点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3
   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几个规定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自2003后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原来"工业验收入库、商业全额付款"的抵扣时间规定,而应按新政策执行。
  ①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
②海关完税凭证:自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③废旧物资发票: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再抵扣。
    ④购进应税劳务,付款就能抵扣,而不用区分工、商业企业。
    2.进项税不足抵扣时,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其进项税应从本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的,按实际成本和当期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别忘了运费!!)。
         实际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费用)
    4.销货退回或折让:无论何时发生,购销双方均在当期处理
    5.向供货方取得返还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新增)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收入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
7.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新增)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说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没有抵扣完的进项,不需要再补税,即教材所讲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需要将其转入存货成本。

九、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
1.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 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自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6.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②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③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④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⑤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⑥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特定货物销售: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注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有权机关特指国务院6部委下属公司)它们在批发调拔时免税,零售就不免了
       以上无论销售者是谁,一律按征收率为4%,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1+4%)×4%
     4.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销售按6%征收率征税、购进自来水按6%征收率进行抵扣。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6%)
十一、混合销售行为(重点!!)

  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2.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标准。
       ——两项行为密不可分,有从属关系,判定为混合销售,依主营业务交一种税。或者理解为:在同一销售过程中,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混合销售。
       ——两项行为可以分,为兼营。或者理解为:不必在同一销售过程中,也不必针对同一购买主体,属于兼营销售。
①分别核算的,分别交税;
②未分别核算的,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从高原则)
     3.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以货物为主(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视为销货,交增值税;一般以劳务为主的企业等发生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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