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
1、机动船和载货汽车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2、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机动车(除载货汽车)和非机动车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4、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税额×70%)
5、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客货两用汽车的应纳税额
乘人部分应纳税额=辆数×(适用乘人汽车税额×50%)
载货部分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
(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四)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在企业内部行使、不领取行使执照,也不上公路行使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当照章纳税。
(5)对免税单位和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免税和征税;不能划分者,一律照章纳税。
(6)新购置的车辆如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
七、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3、已向交通航运管理机关上报全年停运或者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二)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及征收机关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制,一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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