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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新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广州: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新规 未按期申报可罚一万元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广州市已实施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6月底前须进行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对于未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今年广州市公布实施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时间为2008年5月15日至6月30日,2008年度的申报缴税时间为5月15日至12月31日。根据新标准按行政区域对土地进行分级,广州市分六个等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算,分别为一级土地27元、二级土地18元、三级土地10元、四级土地6元、五级土地4元、六级土地3元。
  根据规定,广州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须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拥有多处土地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凡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请尽快到相应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未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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