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认为,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等),成为优质上市公司的同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164只。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规定的影响,至少有164只基金的资产配置存在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三大行的成长收益。
而在另一份《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中,马蔚华提出,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准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质,发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担保作用,为增加大众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据了解,在当前中国金融环境大变革时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满足了国内居民在追求财产性收入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外在要求,发展十分迅速。据悉,2007年仅招商银行一家就发行理财产品总量折合人民币约1060亿元。
不过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尚不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用于出质,客观上阻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持有人通过将其理财产品质押来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以满足其融资需要,从而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无法充分发挥。
另据记者了解,马蔚华还提出了其它几项提案,包括《关于完善流通股质押登记机制的提案》、《关于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效力的提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