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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10万公款灵武公安局原会计获刑3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7月1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原灵武县公安局会计黄某,将该局购买的10万元国债卖出后借给朋友做生意,灵武市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某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自1988年9月至1997年2月任原灵武县公安局会计。1994年12月,原灵武县公安局将闲置的干警建房费10万元在原灵武县国债服务部购买了1年期国债。1995年5月,黄某的朋友田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便找黄某帮助贷款。黄某贷款未果后,便通过灵武县国债服务部负责人将原灵武县公安局的10万元国债卖出,提取本金10万元、利息4233元,并向田某谎称是从国债服务部贷的款。随后,黄某将10万元钱交给田某,田某给其出具收条1张。
    1995年8月,原灵武县公安局为梧桐树派出所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从10万元干警建房费中支付3.5万元。被告人黄某便从禁毒费中调用款项。1996年11月8日和12月30日,黄某分2次汇款至原灵武县公安局的账户,以填补挪用后的空缺。
    黄某将公款借出后,为了促使借款人还款,要求国债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以国债服务部的名义与田某补签了1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周转金借款合同》,并多次向田某催要欠款。
    今年4月21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某不服此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黄某的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视为上诉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7月4日,二审法院驳回黄某上诉,仍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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