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你所合伙人刘兴武于2005年12月30日退伙,使你所不符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鉴于你所于2006年1月8日已报我厅备案,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 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所在6 0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
你所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 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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