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相关链接1】(1)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相关链接2】(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重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案例】甲、乙企业于2002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约定,甲企业于4月10日交付货物,乙企业验货后于4月1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甲企业收到支票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企业。在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于4月10日后由乙企业承担,但其所有权于4月15日转移,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
(2)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对价款的支付地点没有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的所在地支付。
(4)对价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
5.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试用买卖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