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两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建设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建设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企业发生在建工程减值时,应将计提减值准备记入“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贷: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如上相反分录入账。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它从“在建工程”项目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