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处理办法,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没有规定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在追溯调整法下,企业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②为提供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③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如果变更会计政策后,在当期期初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无论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还是为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都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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