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其后,除下列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1)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的部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追加的投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收回的投资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数额,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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