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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大致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同。具体而言: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考试大伴你同行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应设置“贷款”科目对按规定发放的各种贷款(如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进行核算。一般企业的应收款项,通常应设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
  【例】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117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企业应按票据面值确认短期借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与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财务费用”。假定甲公司贴现获得现金净额115830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5830
    财务费用              1170
    贷:短期借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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