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建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时的程序
(一)确定改制方案并报经批准
(二)明晰产权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四) 确定改建形式
(五) 股权设置
(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1.作价入股方式。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评估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随同改建企业国有资本一并折股,增加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份。
2.出让方式。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租赁方式。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制企业租赁使用,按照规定支付租金。
(七)剥离资产的处理
1.整体出售
2.租赁经营
3.无偿移交
(八)改建企业的其他政策规定
二、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的会计处理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沿用旧账册,公司的经营业绩仍是连续的,在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账务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将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的净资产按股权管理方案确定的股本记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科目,将评估后的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2.将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之间发生的被评估资产的处置、销售、折旧等,按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按规定折成股份的,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评估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
3.若建账日发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发生明显减值,对资本保全有影响的,一般应由被评估企业的母公司用现金或其他资产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应分享的利润补足。
4.在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发生的盈亏,一般应由主发起人享有或承担。
三、国有企业分立或合并式公司制改建的会计处理
(一)剥离调整的要求
(二)剥离调整的方法与要求
(三)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1.确立建账基准日,编制建账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为公司建账的基准日。
2.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新账。
股份有限公司建账时,将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的价值增减额记人账内。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之间实现的利润应由原发起人享有,亏损则由原发起人承担并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评估基准日和公司设立日之间资产价值的贬损均由原发起人承担。
3.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按评估后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调整。
4.评估基准日至建账日发生变化资产价值增减变化的处理。
对于已经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增减值采用追溯调整法,即按资产变化方向调整。如:某项存货增值,至建账日该存货已销售,存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减“未分配利润”。
5.评估调账后净资产补足问题。
6.编制建账日评估调账后的股份公司资产负债表,该报表应作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基本财务状况。
7.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查看更多关于08年财务会计复习:国有企业改建时资产评估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