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熟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基本大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的建设活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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