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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评《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十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三)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财政部2001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对外开放中实现平等互利原则的必要条件。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技能有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合资中有很多中方投资者未及时或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出现国有资产严重贬值的问题,如投资作价不公允、实物资产被低估、忽视中方无形资产的存在等。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利益对等,风险共担,只有对中方资产以及外方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才能真正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从而有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出资

  1.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额的确定应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是指合营各方出资标的的种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提供场地使用权是中国合营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场地,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作价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决定,并向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经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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