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网,会计考试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会计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注册 | 登陆 | 注销 | 会员中心 | 网站公告 |
您现在的位置: 教育频道-新都网 >> 会计考试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考试辅导 >> 正文

经济师考试辅导:转让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转让房地产的条件有: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一般不能转让其占用的房地产。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改为出让,由转让房地产的一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依照国家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预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转让房地产,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查看更多关于经济师考试辅导转让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 会计考试栏目导航
  • 会计从业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技巧心得
    初级会计职称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法规专区
    经验交流
    中级会计职称
    考试资讯
    复习指导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备考经验
    注册会计师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备考经验
    注册税务师
    资讯动态
    税务知识
    税法一
    税法二
    税务代理
    财务与会计
    税收法律
    技巧心得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资讯动态
    报考指南
    综合辅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案例分析
    经济师考试
    资讯动态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备考经验
    精算师考试
    资讯快报
    试题专区
    辅导专区
    技巧心得
    统计师考试
    资讯动态
    初级统计师
    中级统计师
    技巧心得
    行业知识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技巧心得
    注册资产评估师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技巧心得
    专业文库
    内审师资格考试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试题专区
    技巧心得
    审计师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初级审计师
    中级审计师
    技巧心得
    ACCA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资讯动态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技巧心得
    会计考试网为会计考试考生提供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从业资格等会计考试辅导资料免费阅读及下载。
    Copyright © 2004-2009 New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58993号
    本站为非经营性网站,收藏资料纯属个人爱好,若有问题请联系管理员:newdu2004@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