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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资产评估师辅导:财产所有权取得与消灭的方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财产所有权应依法取得。《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就是通过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取得卖方的财产,即取得所有权。特殊的财产,主要指房地产,除了要通过合同这种形式外,还要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被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也可通过接受他人赠予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通过特殊的非民事手段而取得,其主要方式有: 
  (1)无条件地剥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2)在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取得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 
  (3)依法征收的税收转化成的财产; 
  (4)依法征购非国有财产; 
  (5)国有资产的增值; 
  (6)对所有人不明的特定财产,包括埋藏物、隐藏物,由法律宣布归国家所有。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 
  (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 
  (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 
  (4)所有权客体灭失; 
  (5)被国家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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