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管理工作权限分工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材料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须报送以下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3、其他材料。
(三)备案工作程序
1、资产占用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与办理。 考试大为你祝福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查看更多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