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和包装
1.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检验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考试大为你加油
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买卖合同的价款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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