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赁物等权利。出租人的权利可以参考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保持租赁物符合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
3.租赁物维修的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依习惯确定,租赁物应当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4.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是指出租人应对承租人担保,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用、收益。当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致使其不能依约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即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5.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非因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毁损是因出租人的过失而发生,此时承租人可请求减少租金,并可请求损害赔偿。
(2)因为可以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质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出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以致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享有取得租赁物使用收益、优先购买租赁物等权利,承租人的权利可以参考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1.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后付原则,即一般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具体规定是:(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考试大为你竭诚服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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