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2、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合同、章程中有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协议、合同和章程;(4)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申请者应当在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出资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议期限和终止
下列行业或情况的,合营各方应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限满期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考试大为你加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止:(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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