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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条件。(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退伙的财产处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该依法分担亏损。 考试大为你开启成功之门
  3、合伙人财产的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三)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四)清算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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