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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动产质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1.动产质押当事人。
  (1)出质人。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是不能作为出质人的。如果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质权人是质押合同的权利方,享有占有质物和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禁止当事人之间有关流质的约定。
  2、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质物保管费用在内,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则不需要包括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考试大为你加油
  动产质押标的物的范围,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就动产标的物的效力范围来说,它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等。
  3.质权人与出质人的主要权利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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