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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权利质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1.权利质押。下列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汇票、本票、支票总称为票据。
  (2)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2.债权质押分为一般的债权质押和证券债权质押。一般的债权质押的设定,应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权自质押合同生款时成立。如果有债权证书,应当向质权人交付债权证书。实践中,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但已交付债权证书的,也应当认定质押关系存在。债权质押设定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将债权设置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以债权出质时,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也不得作出使出质债权消灭或者变更的行为。当债权质权受到侵害时,质权人享有救挤权。考试大为你加油
  3.票据质押。票据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有两个,即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和转移权利凭证。
  4.股权质押。
  (1)股票质押,应当以书面的的方式进行,并且要办理出质登记。
  (2)股份质押。股东可以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设定股权质押,但如果股东向同一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该决议必须以股东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如果得不到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要求出质的股东可以要求其他的股东购买其股份,如果其他的股东拒绝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5.知识产权质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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