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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辅导-诉讼时效与期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是债权债诉讼中行使的有效期间)
  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当权利人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超过法定期限以后再提出请求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诉讼时效只是消灭附着于实体权利之上的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因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诉讼时效制度还有利于法院及时审查证据,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统—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时效和单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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