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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辅导-担保物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与用益物权比较,担保物权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用益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追求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存在以债权人(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行使以用益物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人未必占有标的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上述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人和被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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