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1)行政法规和规章;(2)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 (1)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3)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2)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考试大为你开启成功之门
2.审理与决定。(1)审理方式。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2)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3)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赔偿决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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