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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9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考核,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理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法的渊源的种类;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种类;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代理法律关系的构成;

  (5)所有权的特征和权能;

  (6)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方式;

  (7)债权的要素和种类;

  (8)诉讼时效的种类;

  (9)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10)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

  (13)行政复议的范围;

  (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熟悉以下内容

  (I)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2)法人的条件和种类;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终止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5)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6)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7)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管辖;

  (8)行政处罚的决定和追溯时效;

  (9)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参加人;

  (10)行政复议的程序;

  (1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了解以下内容

  (1)法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4)行政处罚的特征;

  (5)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6)法律责任的特征;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原则。

  (三)要点内容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以下4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合同取得和继承取得。合同取得是指通过买卖合同,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取得卖方的财产,即取得所有权。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也可通过接受他人赠与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行政许可设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凋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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