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由财政部拟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面世。该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修订、增加、删除的地方达20条之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会行业的涉外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以及合并、分立或解散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增加了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深圳率先试水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军,深圳在很多方面都走在全国最前面,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例外。2004年5月,深圳市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深圳市人大、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大力配合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点审批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
日前,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周树藩向记者介绍了当时深圳推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后续发展情况。2004年,由深圳市人大、深圳市财政局选聘的专家小组成员,按事先已公示的相关硬指标对申报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打分。通过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面试、筛选、打分等一系列严格而又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深圳市财政局从最初提交申报资料的37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中审批了9家,最终有马洪、邹招保、刘兰清、张道光、李表正、郭玉杰、王新华、刘惠群共8人领取了执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截至2008年4月,尚有马洪、邹招保、刘兰清、张道光4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在正常经营,没有一家受到过处罚。4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各具特色,主要从事咨询等非鉴证服务,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他4家主动注销的个人事务所的设立人,与志同道合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了组合,重新设立或加入其他合伙制事务所或有限责任事务所。
马洪是深圳试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中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7月5日经深圳市财政局批准,获得编号为“1001”的中国第一张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于2004年7月9日拿到深圳市工商局颁发的中国第一张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马洪向记者坦言:“我们在事务所设立、成长的3年时间里经历了风风雨雨,尝尽了酸甜苦辣,但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认可。”
经过3年多时间的发展,该所已经由当初组建时的8个人发展为拥有近50名员工,3个审计部、4个代理记账部、1个咨询部、1个事业发展部的地区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个人事务所有利于解决“人合”问题
深圳业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是《注册会计师法》的一大突破,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既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带动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彻底解决当前困扰我国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的“人合”问题。
马洪直言,对于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目前争议很大,能否通过立法还很难说。“就个人而言,我十分希望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能够通过这次立法,因为个人事务所设立的条件之一,就是事务所的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名称。这既是个人事务所的特色之一,同时也是对个人事务所设立人的警示,事务所的声誉与设立者个人的名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注重事务所的名声和品牌,更加注重执业质量,一旦事务所出现问题,那么设立人要永远背着这个污点,何谈延续呢?”
周树藩告诉记者,在香港和国外,个人会计师事务的组织形式已经运作得相当成熟,而且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上许多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从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过来的,现在大多仍然以创办初期的注册会计师作为事务所的商号。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把个人的信誉和事务所的品牌完全结合在一起的,任何一个人不敢拿自己的信誉开玩笑,所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比其他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关心事务所的品牌,更关心事务所的质量认证。
随后,周树藩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脱钩改制以来,政府一直在推动事务所的内部机制建设,推动“三大战略”,但实际上还有一个核心问题没有解决好,就是合伙文化的建设。合伙文化建设就是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这个问题在合伙文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解决事务所内部矛盾,消除合伙人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这是个最好的途径和方法。
深圳邹招保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邹招保表示,在任何国家,中小型企业都占大多数,需要小规模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服务。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可为国外的中小型企业进入中国提供特色的、多样的优质服务,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可以为中国数量庞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质优价廉的会计服务,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应该从立法角度,在组织形式上确定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重要组成部分。从市场角度来讲,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行业特点,也符合市场需求,将对事务所的规范化运作,对行业的有序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应该得到社会公众以及行业的认可”。
合理设置准入条件仔细斟酌《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该修正案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着非常严格和苛刻的条款,即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姓名;其设立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人应当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有最近连续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7年等。
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旦立法通过,在一段时间内,会不会出现设立高潮呢?
周树藩认为,不能简单地判断会出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高潮。事务所数量的多少,特别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它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是说《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对合伙人入门环节的把关是非常重要的。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机构,是承担巨大的社会鉴证职能的机构,在事务所设立之初的审查是很重要的。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时候,应该发挥行业协会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行业监管。
马洪也对一旦立法通过出现设立高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有可能出现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高潮,政府部门要拿出相应的对策。我们可以借鉴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做法,建立合伙事务所的退出机制,对禁止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执业进行相应的松绑,从而更好地为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之间的角色转换搭建桥梁。”
邹招保建议,国家应合理设置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以鼓励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投身注会行业。
此外,深圳业界普遍认为,执业质量的好坏,是整个行业治理的问题,不能归结于某种组织形式。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活跃整个会计师市场是很有帮助的,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肯定会有很多人去尝试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市场行为。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通过立法,从数量上讲,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将来也许是主要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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