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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帮你理顺金融业营业税计算过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6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纳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果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的,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的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的收入)。
  注意:金融商品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同年度不同纳税期间发生的正负差可以相抵。但是不同金融品种是不能相抵的。
  4、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强调:融资租赁业务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才实行的计算方法。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大家可以结合教材150页一块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块理解!
  例题:某商业银行A于2002年3月20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6%,按季度结息。
  (1)2002年6月20日,首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如期给付相应利息;
  (2)2002年9月20日,次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
  (3)2002年12月20日,第三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同样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同样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加上9月20日的应收利息,银行累计挂账应收利息3万元;
  (4)2002年l2月21日,由于次季度挂账的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满90天,将累计挂账的应收利息3万元转入表外核算,银行一方面冲减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冲减贷款应收利息。同时,该笔贷款计入非应计贷款,今后不再按季度结息确认收入,只有实际收到利息的时候再确认利息收入。
  (5)2002年l2月31日,考虑营业税时,计算该笔贷款产生的收入在2002年应计缴的营业税,1.5×5%=0.075(万元)。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需要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需要征收增值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解缴。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某市商业银行2006年第2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向生产企业贷款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8万元。
  营业税=(600+8)×5%=30.4(万元)
  (2)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到14万元。
  营业税=14×5%=0.7(万元)
  (3)4月10日购进有价证券800万元,6月26日以860万元价格卖出。
  营业税=(860-800)×5%=3(万元)
  (4)受某公司委托发放贷款,金额5000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年利息率4.8%,银行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5000×4.8%÷12×2×10%×5%=0.2(万元)
  银行应代扣代缴营业税=5000×4.8%÷12×2×5%=2(万元)
  2006年第3季度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5)取得结算手续费收入30万元;
  营业税=30×5%=1.5(万元)
  (6)销售结算凭证收入2万元;
  营业税=2×5%=0.1(万元)
  (7)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租期5年,租赁费收入70万元,购买租赁资产价款50万元,支付增值税8.5万元,支付运输及保险费1.5万元;
  营业税=(70-50-8.5-1.5)×3个月÷60个月×5%=0.025(万元)
  (8)出纳长款收入5万元;
  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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