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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师辅导:代收差旅费的财税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6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投资咨询服务的单位,在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客户将咨询服务费及差旅费一并支付给我们,不需提供相关凭证,但是这些差旅费是合同中注明金额且我们实际花销的。我们收取客户支付的定额差旅费要确认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你公司收取的差旅费不是用发票从对方实报实销的方式取得,而是由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而实际花销的差旅费支出应作为本单位的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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