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 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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