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企业账务处理
1、扣税和记账依据
一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在取得规定的发票的情况下可以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中抵扣。有关凭证见教材218页
如果不能取得规定的发票,则不能扣除,只能计入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
2、科目设置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另外,还要设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对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3、账务处理
(1)一般购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等的处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退货时做相反的分录。对于最终不能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或直接计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处理: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的应收增值税额,贷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入免税农产品的账务处理
可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收购废旧物资的账务处理
比照(2)处理
(4)外购或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的账务处理
可按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比照(2)处理
(5)进货退回与进货折让的账务处理 考试大为你加油
进货后没入账的,将取得的扣税凭证主动退还给销售方注销或重新开具,不需做会计处理。
进货后已作会计处理的,如果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交销售方。收到“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时按发票增值税金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非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
购入时就能认定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
购入时不能认定不能抵扣的,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后不能抵扣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有关的成本。
(8)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用于非货币性交换、抵偿债务的,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用于个人消费,应确认收,同时结转成本。
(9)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当期应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还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10)上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月末未交和多交增值税的结转
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多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以后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多交的退回或抵交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
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需在“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设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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