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①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比如,2007年年报中的收入为1100万元,在2008年10月发现多计收入100万元;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应重编2007年年报,视同该差错在2007年没有发生过,即2007年的年收入应改为正确的1000万元。 考试大为你开启成功之门
②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这里应注意:
a.在发现前期重要差错时,才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如果不是重要差错,可以直接调整当期损益等相关项目。
b.在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比如,2007年12月发现2006年少提折旧500万元,则在编制2007年年报时,调整2007年利润表中作为比较基础的2006年利润表中的相关数据;调整2007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③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前期差错的性质;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④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2)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对于前期重要差错,本应追溯重述,但因无法取得数据等原因无法重述,则不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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