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即可以确认为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不同销售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例1】甲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销售商品一批,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已办妥托收承付手续,该批产品成本为80万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假设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购货方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本月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将已发出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②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如果在7月份甲公司得知购货方财务状况已经好转,并承诺付款,则甲公司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发出商品 80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80×60%) 480000
贷:预收账款 480000
②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预收账款 480000
银行存款 4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3】某家电有限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给甲企业家电商品200台,单位售价为5万元,单位成本为3万元;同时收回200台同类家电商品,每台回收价为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已收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1170-100)1070
库存商品(200×0.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5)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5)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如果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如收款期3年),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利息收入总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例4】甲公司2007年1月1日销售一台大型设备给乙公司,分别在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末收取1000万元,共计3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该设备的成本为2100万元。则2007年1月1日确认的收入为长期应收款的现值,假设必要报酬率(折现率)为6%。
①2007年1月1日销售时
长期应收款现值=1000÷(1+6%)+1000÷(1+6%)2+1000÷(1+6%)3=943.4+890+839.62=2673.02(万元)。
长期应收款3000(本+息)万元与收入2673.02万元之间的差额326.98万元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 3000(本+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73.02(本金)
未实现融资收益 326.98 (利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
贷:库存商品 2100
②2007年12月31日收取价款和确认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本+息)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60.38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160.38
③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10
贷:财务费用 110
④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60
贷:财务费用 56.60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7)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通常不确认收入,相当于以存货作抵押取得借款,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比如回购价随行就市),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5】甲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
说明:以固定价格回购,相当于以存货作抵押取得借款,回购价即到期支付的本和息。
①甲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 17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②5月末确认利息
每月应确认的利息费用=(回购价110-售价100)÷月份数5=2(万元)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应付利息) 2
6-9月同上。
③9月30日购回
借:其他应付款(本+息)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7%)18.7
贷:银行存款 (110×1.17) 128.7
借:库存商品 80
贷:发出商品 80
[1] [2] 下一页
查看更多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