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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计算进项税抵扣销项税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6
   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种,涉及的税额大,税目多,在我国税收体制的立法和执法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也是历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资格考试中常考不厌的内容,备受有关人员的关注。本文就增值税中一个重要又难以辨清的“运费计算进项税抵扣销项税问题略作小议。

  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要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却非易事:凡是运费是否都可以抵 扣、何时抵扣,哪些项目可以抵扣等等问题都需要仔细辨别。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运费抵扣的基本条件

  (1)支付运费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所购货物价款中含有的已交纳的增值税计入商品或货物的成本,运费同样也计入成本。另外,此处所指“一般纳税人”,既指商业企业,也指生产企业。

  (2)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即: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如果没有发票,既无法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金额的大小。

  (3)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是保证企业所获取的发票有合法的来源。只有来源合法的单据才能充分证明业务的合法性。

  (4)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这一点很重要,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税法设置这一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支付运费的纳税人的负担,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那么这种做法就会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因而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

  (5)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除了运费和建设基金外,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在所有的项目中,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6)纳税人必须依法保管好这些运费发票。运费发票是原始凭证中的一种,按要求不得被损毁、遗失和涂改。一旦损毁、遗失或涂改,视同未取得运费发票,运费不 能抵扣。

  (7)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二、可抵扣金额的计算

  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运费发票上的金额应作不含税价,扣除率为7%。因此有:

  可抵扣金额=(运费+建设基金)×7%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货已验收入库,贷款已付清。则 有: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0)×7%=77(元)

  三、准予抵扣的货物项目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因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且性质各异,并非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运费都可抵扣。为正确计算应纳税金,有必要对准予抵扣的货物项目范围再作一次限定和说明。

  1.运费的发生是为了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含视同销售)

  依据这一条件,非购销的运费发票不能抵扣。如企业外出参加商品展览、货物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转移、企业管理人员出差、视察等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均不得计算抵扣。

  2.所指货物必须是应税货物

  对于免税货物,因其自身不纳税,因此运费也不得抵扣。但是,若该项免税货物本身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并已进行抵扣,则其相应的运费也可计算抵扣。

  (1)所指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得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

  (2)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免税货物是指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

  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以及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品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

  3.与应税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若相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则运费也不得计算抵扣。不予抵扣的项目包括: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消耗的购进货物。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专用发票未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四、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0万元。货已入库。

  (3)购进机床一台,买价200万元,运费10万元(有单据),货已到。

  (4)有下属于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本月运费50万元。

  (5)火灾烧毁材料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

  (6)上月购入原材料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如下:

  (1)货物未入库,不得抵扣。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可抵扣农产品,且已入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3%+1×7%=26.07(万元)

  (3)购进“机床”为固定资产,不可抵扣。

  (4)货物内部流转,非购销业务,不可抵扣。

  (5)非正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109.3-9.3)×17%+9.3/(1-7%)×7%=17.7(万元)

  (6)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转出进项税额为:

  (25-5)×17%+5/(1-7%)×7%=3.78(万元)

  合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26.07-17.7-3.78=4.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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