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会计制度,当月发货,当月应做销售收入分录,未作应交税金——增值税金(因未开发票)会计处理。
2、收款开票之时,不做销售收入又不行,做又与前重复。
故此,两者怎样处理得当,又能使账表、账物相符。
答: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发票开具时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个方面及相互关系的问题。对来信所提的有关问题,请参阅本刊1997年第四期第8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限、财务入帐时间”的解释。即: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帐款——xx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