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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及会计处理(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双方的税收处理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规定亦不相同。另外,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也有其特殊性。 

  委托方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对于此项消费税,委托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产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税法规定的八种应税消费品,对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除外)。 

  在会计处理上,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的代扣代缴消费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部分: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改变了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为了加强委托加工产品消费税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改为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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